优秀学生
学校对成绩优异、表现优秀的高素质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评选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受到学校处分、扣减思品学分0.5分及以上者,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取消“优秀学生”参评资格。
“优秀学生”分为“优秀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三个层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标兵
1.“优秀学生标兵”占在校学生0.1%的比例。
2.候选人上学年度思品测评获得4个学分。
3.“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
(1)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排序,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1%产生候选人创新创业学分在全校排名前20名的列为候选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不够产生1名的将加权总学分排名第一的列入候选人。
(2)学院召开院务委员会成员、各系(部)主任、全体素质导师组成的会议,由各学院党总支
书记逐一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3)全体参会人员投票;
(4)根据得票排序和评选指标(学院在校生数量的0.1%)确定“优秀学生标兵”人选。
4.“优秀学生标兵”享受学校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人。
(二)校级“优秀学生”
1.候选人上学年度思品测评获得3个学分;
2.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排名前0.1%-1%且创新创业学分在本学院同年级排名前5%的认定为校级优秀学生;
3.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排序,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年度参评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4.校级“优秀学生”享受学校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
(三)院级“优秀学生”
1.候选人上学年度思品测评获得3个学分;
2.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排名前1.1%-4%且创新创业学分在本学院同年级排名前10%的认定为院级优秀学生;
3.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排序,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年度参评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各专业、各年级学生所获学分;
(二)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开展评选,按年级、专业提出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查,报监察处复核;
(四)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六)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优秀学生干部
学校对“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分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两个层次。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参评对象和条件
(一)校级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院级各学院组织的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成员、班委会成员、寝室长。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上学年度须获得3个思品学分、0.6个博览群书学分,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上学年度须获得2.5个思品学分、0.4个博览群书学分。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按学生干部数量1%的比例,给学院、学生组织下达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学生工作处按学生干部数量9%的比例,给学院、学生组织下达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各学院将指标同比例下达各院级学生组织和各班级及寝室长
(二)班干部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班级学生投票产生,候选人由素质导师和和班委会成员协商产生,候选人数量为班级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寝室长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本班级班干部投票产生;
院级学生组织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组织成员投票产生,候选人由学院团委书记和院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候选人数量为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
校级学生组织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组织成员投票产生,候选人由校团委书记和校级各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候选人数量为各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
社团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校社团指导中心或各学院社团部干部投票产生。
(三)学生工作处审查,并提交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奖励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奖学金3000元/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二)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和各主管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优秀毕业生
学校对学业成功、就业成功、创业成功的优秀应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优秀毕业生”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两个层次。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评选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各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学分计算时限为大学期间)排名前10%的,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排名前11%-25%的,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二)参评学分未进入前10%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受比例限制:
1.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出国留学的(含预录取)、公务员进入面试环节(含“选调生”“西藏、新疆专招”)、录取“三支一扶”、“村官”(以签定协议为准)、入伍、创业(本人为公司股东)等;
2.获得过“校长奖”的
3.获得过“创业之星”、“创新之星”的
4.获得过“优秀学生标兵”的
5.获得过校级“优秀班集体”的团支书、班长
6.获得过“优秀社团”的负责人
7.被认定为“特长生”的
8.达到“优质就业标准”的(不含优质就业标准第22条)
9.被评为校级“优秀实习生”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毕业生”:
1.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2.其他不宜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教务处向学院提供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学分统计表;
(二)学院提出“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监察处复核名单后,在全校公示3天;
(四)校长签批,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奖励
(一)学校向校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二)学院向院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三)学校和学院在宣传栏、网站等平台宣传优秀毕业生事迹,并将优秀毕业生事迹汇编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