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学期开学以来,有部分同学无视学校管理规定,经常出现迟到和旷课现象;针对此类现象特规定如下:
一、一学期旷课2-4学时者,由班主任(素质导师)进行口同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累计况课5-9学时者,在全院通报批评。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 给予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或连续旷课两天,给予记过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七、一学期累计旷课50以上(含50学时)或连续旷课4 天 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八、旷课学时按以下办法计算:学生上课(含劳动课),自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及其他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每节课按一学时考勤;上课每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一次迟到,早退达二十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记载。
九、受处分以后仍不改者,加大处罚力度。
各位素质导师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对于违纪学生根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首先发送学生违纪预警通知单,对于那些仍然不知悔改的学生则给予相应处分。
商 学 院
200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