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138太阳集团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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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简称“41号令”,下同)、《湖 北省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手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的,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在省 教育厅规定时间内对报到入学的新生进行电子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患有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次年 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 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按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学费标准收费。学费按学年度在每年9月份开学报到时 一次性收取。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包括留级)的,按延长学年收费。

第七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 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各类教学活动。教务处将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学籍在中国高等教 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下同)上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除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外,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转专业。

班级人数达不到开班要求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征求学生同意后可调整学生到其他相关专业就

休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须在办理复学手续时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九条 在校期间,学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不超过1次,受理时间分别为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开 学第一周或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其他时间不受理。

第十条 学生在转专业时须遵循以下规定:

本科学生:

(一)除转入专业为文理兼收专业外,文科类专业不能转理工科类专业。须符合转入专业选考科 目要求:不限选考科目的专业,对学生选考科目无要求;未选考物理的,不得转入选考科目要求物理 的专业;未同时选考物理和化学的,不得转入选考科目要求“物理+化学”专业;

(二)第四学期以后不能申请转专业;

(三)专升本学生、中职生不能转专业;

(四)中外合作项目、精英班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

(五)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六)艺术类专业之间转专业规定见下表:


专业

相关规定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动画、

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影视摄影与

制作


可互转,但不能转入其他艺术类专业

音乐学、舞蹈学

可互转(需经过专业测试),但不能转入 其他艺术类专业

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

可互转(需经过专业测试),但不能转入 其他艺术类专业


专科学生:

(一)中外合作项目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

(二)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三)艺术联考成绩合格的非艺术类专业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转入艺术类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需经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进行专业测试同意转入后,方可 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二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流程

(一)学生转专业,填写《OK138太阳集团在校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学院、招生办公室、转 入学院、教务处审批后,交给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二)每年3月、9月,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 并在学信网上进行学籍异动调整。

(三)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完全符合相关 条件后方能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相同,其学分可相互置换, 转入专业已开设完毕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须补修。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对在转专业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个人,由学校监察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转专业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

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根据教育部41号令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 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均在武汉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不予转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出本校,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二)学院意见;

(三)招生办公室意见;

(四)教务处审查并网上公示;

(五)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六)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七)校长签批;

(八)教务处学籍科将转出学生情况在教育部学信网备案;

(九)学生档案由学校档案室寄至学生转入学校。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入本校,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提出申请;

(二)招生办公室审查学生学籍;

(三)学生工作处调查学生在原学校表现;

(四)学生在指定医院体检;

(五)教务处网上公示;

(六)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七)校长审批并签署接收函;

(八)教务处学籍科对学生成绩进行认定并将转入学生情况在教育部学信网备案;

(九)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寄至学校档案室。

第十八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OK138太阳集团转学申请表》;

(二)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

(三)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四)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五)转学学生信息公示证明材料;

(六)患病、特殊困难的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或相应证明材 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2个月提出申请,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完成校内转学手 续。

第二十条 省内转学的,经转出、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 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后,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 的最长学习年限8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和留级)内完成学业。

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含 休学、保留学籍和留级)内完成学业。

专升本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4年 (含休学、保留学籍和留级)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二)在校期间创业但无法同时兼顾学习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时间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时间原则上 为每年3月或9月,因“身体疾病、心理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情况,可随时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申请保留学籍,学 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且服役时间不计入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内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 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 遇。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若发生违纪,应当按《OK138太阳集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填写《OK138太阳集团休学审批表》或者《OK138太阳集团保留学籍审批表》

(二)学院党总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核;

(四)教务处负责人审核;

(五)分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六)校长审批(仅审批休学)。

第二十六条 复学有关规定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持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休学不同情形分别办理复学审批手续:

1.入伍退役当年,学生持退役证明,填写《OK138太阳集团复学审批表》,经学院审查,学生工作 处、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符合复学身体条件后,由本 人填写《OK138太阳集团复学审批表》,经学院审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复学。

3.入伍退役后第二年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过学生工作处对其政治、 品德、心理、身体全面审查合格后,由本人填写《OK138太阳集团复学审批表》,经学院审查,教务处 审核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依其休学时间编入同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下一或下二年 级学习。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构成开除学籍条件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取 消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满未复学的,所在班级素质导师要在2周内将《OK138太阳集团学生复学告知书》 通知学生,学生回执存档备查。学生接到通知后,逾期2个月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 籍。

第五章 学业预警

第二十七条学业预警的对象为全校全日制学生,预警分为课程预警、留级预警、退学预警、毕 业资格、学位资格预警。具体规定以《OK138太阳集团学生学业预警及帮扶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学业预警的程序:

1.各学院教学秘书利用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导出学生成绩,根据学生专业、年级及相应的人才培养 方案,确定达到学业预警标准的学生名单。

2.各学院组织人员复核学业预警名单。

3.各学院将学业预警学生名单汇总表报教务处核查。

4.教务处下达最终《学业预警名单》。

5.各学院根据《学业预警名单》进行学业预警:填写并向学生发放《OK138太阳集团学生学业预警 通知单》,各学院在向被预警学生提出书面预警时,应安排专人与学生面谈并做好谈话记录,填写《预 警谈话记录表》,建立学生学业预警档案,预警通知书存根联交教务处学籍科存档保存。

第六章 留级、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留级:

学年末,本科生必修课程不合格累计20学分者;专科生必修课程不合格累计22学分者。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次数最多2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留级期间,课程重修按照《OK138太阳集团免修、重修、提前修读及缓考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留级办理程序

(一)每年秋季开学前三周,学院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列出留级学生名单;

(二)每年秋季开学前二周,教务处审查留级学生名单以及是否有遗漏情况;

(三)每年秋季开学前一周,监察处复核并提交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四)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留级学生名单,报校长审批后,学校下发文件;

(五)每年秋季开学前,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出具留级决定送达回证,经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 学生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 教务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学生对留级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留级决定书之日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八)学院根据留级文件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将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如 无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并将其编入的班级信息上报教务处;

(九)教务处根据学院编班信息,在教务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异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本科生大四以前,必修课程不合格累计50学分及以上者。专科生大三以前,必修课程不 合格累计40学分及以上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应留级而拒不留级的;

(八)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退学审批程序

(一)学院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列出退学学生名单:

(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由教务处负责,第三十三条第二至八款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退学学 生名单以及是否有遗漏的情况;

(三)监察处复核并提交分管教学工作或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四)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名单,经校长审签后,学校下发文 件;

(五)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依据学校文件出具退学决定送达回证,经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 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教务 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八)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注销退学学生学籍,发给其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 学习证明;

(九)退学手续必须在当年办理,逾期不再补办。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一)学生本人填写《OK138太阳集团退学审批表》;

(二)学院党总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核签字;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字;

(六)校长审定签字。

第三十六条 开除学籍规定详见《OK138太阳集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OK138太阳集团学生 测评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开除学籍办理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出具开除学籍学生名单;

(二)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学生名单,学校下发文件;

(三)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出具开除学籍决定送达回证,经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 学生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 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生对开除学籍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开除学籍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六)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注销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籍,报教育厅备案,发给 其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学校发文后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5个 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 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本科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同时 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训练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专科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 证书。

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具体见《OK138太阳集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颁发学 位证书。

第四十条 留级、休学后复学、保留学籍、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学生,按学籍异动后当年就读年级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标准总学分审核毕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在第六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学生本人填写《武 昌理工学院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复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校长审定后, 可进入毕业资格审查环节。

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在读大学三年级本科生;

(二)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提交申请时,获得的素质学分(不含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训练)达到本专业毕业标准的 95%。

第四十二条在基本学制内尚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可申请延期毕业(不得超过学校规 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按留级管理。学生本人填写《OK138太阳集团延期毕业审批表》,经学院审查、 教务处复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教务处根据学院将其编入下一年级的班级信息,在教务 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异动,并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 结业。

学生结业后,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结业学生可以申请 继续修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补作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训练,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后, 可申请颁发毕业证书(已发结业证书须返还);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在基本学制的毕业当年,可申 请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学信网上学生个人信息、招生层次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鑙 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办理程序

(一)每年5月,各学院将初审后的毕业生名单经学院教学秘书、教学副院长、院长签字后,报 送教务处;

(二)每年6月初,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毕业生名单进行汇总、审核,经学籍科责任人、教务 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由教学质量管理处复查;

(三)监察处复查无误并签署意见,报校长签批;

(四)教务处依据签批的名单,将已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证书交于学校办公室加盖校章、校长签 字章及学校钢印;

(五)每年7月,教务处将毕业生学历信息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注册;

(六)毕业生离校前一天,教务处将已获得毕业(学位)资格的学生证书移交各学院。各学院在 规定时间内发放毕业(学位)证书,由毕业生本人签收,不得代领;

(七)未按期毕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毕业审查后,每年4月、8月、10 月、12月最后一周工作日,由教务处根据校长签批的可发证名单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只能在基本 学制的毕业当年授予,按当年规定日期内办理学位资格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学位证书办理程序参见《武昌理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 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证明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教务处审查;

(三)校办审查;

(四)分管校领导审核;

(五)校长审批;

(六)教务处依据审批的名单出具证明书,学校办公室依据审批的名单加盖校章;

(七)教务处按规定将毕业生证明书信息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注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现规定不一致的,以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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