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138太阳集团学生管理规定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26-04-02 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OK138太阳集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国际学生和自学考 试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 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 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 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

情趣。

学校坚持成功素质教育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积极培 育以校训“追求卓越,走向成功”为主要内容的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

第五条 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 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 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 生活。

第九条 学校通过各种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 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 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 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 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 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 和年检制度,具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 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 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 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 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 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 网络系统。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

我管理。具体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 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长奖”“创新奖”、“创业奖”“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 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王元璋奖学金”等荣誉,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 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具体按学校学生奖励和国 家奖、助学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 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 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 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素质导师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

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期为60天。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 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 查。

第二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处分期限设置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设置8个 月,记过处分期限设置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设置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处分期结束后,如期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 在校内存档;处分期延期或未解除处分的,其处分材料放入学生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 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学生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提起的 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安保处、校团 委有关人员及素质导师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具体按学生违纪违规处理申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 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 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 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 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 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 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



分享到:

CopyRight © ok138cn太阳集团(中国)官方网站-Suncity Club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16号  鄂ICP备11008201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1502000109号